好心卻成被告
文章來源:未知;時間:2017-08-31 16:12
在2016年6月20日早上,邱某騎著他的摩托三輪到菜場去賣桃子。高某也騎著她的電動自行車到同意菜場去賣菜。邱某與高某的攤位相鄰,當高某的才買完準備回家的時候嗎,卻發現自己的電動自行車壞了。于是高某便問邱某是哪里人,是否和她家同路,當高某得知邱某和自己有一段是同路的時候,便請求邱某順帶自己一下。邱某聽了也沒有拒絕說:但是要等我桃子買完。高某聽了很高興并同意等邱某。
后來,邱某決定收攤回家,高某幫其收拾還剩一點的桃子,之后請他人幫忙將電動自行車抬上了邱某的摩托三輪車的車箱里,并用繩子簡單的固定了一下,高某也爬進車箱,并扶住自己的電動自行車。就這樣,邱某開著摩托三輪車往家里趕,一路上,邱某還不斷的吩咐在車箱里的高某要坐好,注意安全。
開了幾半小時之后,就到了回邱某家的路口,按說,這段路是順風車,高某該下車了,可是現在高某卻又懇求邱某把她送到家,否則她要推著電動自行車走四五里路。邱某見高某也挺可憐的,便就答應送她回家。
然而,當車繼續行駛了不到十分鐘的時候,摩托三輪車的一個輪胎突然爆了,發生了側翻。邱某的頭部、胸腹部均受傷,高某則被車壓住了身子。兩人在自救后打電話報警,120也及時趕到。經過醫院診斷,高某的傷情比較嚴重,左股骨干骨折、頭皮血腫,住院半月多,傷后誤工150天,護理期82天。邱某也住院治療,花去1萬余元醫療費。交管部門經過現場勘查和調查,認定邱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而高某不負任何事故責任。 今年4月,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邱某賠償其各項損失6.4萬余元。邱某收到訴狀副本時更是氣憤無比,認為自己好心送她回家,反而被她告上法庭,真是欺人太甚。“我是應原告的請求,考慮到她的電動自行車不能騎,出于好心才搭她,并且沒有收取任何的費用,是在做好事!再說,車子爆胎側翻也是意料之外的事,我自己受傷還花去了1萬多元醫藥費,這個費用叫誰承擔?”邱某表示,他不同意賠償原告損失。 庭審期間,進行了調解工作,雙方當事人當庭達成調解協議,由邱某賠償吳女士損失費1.6萬元,其余損失由高某自己承擔。
太湖律所認為原告搭被告的三輪摩托車后發生側翻的整個過程包含了兩個法律關系。從菜場到達被告回家的岔路口,這個過程應該說是搭順風車。當高某提出請邱某將其送回家,邱某答應后接著往高某家里方向開,這時候屬于第二個法律關系。在第二個法律關系中,車輛發生了爆胎側翻,這一過程應該說是無償服務,洪老漢的“好意”程度十分明顯,在無償服務中發生意外,服務提供者的責任相應較小,因此,高某的受傷損失自己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結合本案載貨三輪摩托車違法載人等實際情況,法院考慮,高某的損失由邱某承擔35%、高某自己承擔65%為宜。
法官對案件的辨法析理讓原本情緒激動的雙方當事人平靜了下來,接著損失賠償問題迎刃而解,雙方最終達成了如上協議。
太湖律所提醒大家:做好事送溫暖,傳遞社會正能量,值得肯定和發揚。不過,做好事,依法是前提,安全是第一。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換言之,載貨三輪摩托車系貨運機動車,顯然不能載人,如果載人就違反了交通安全法,出了事故摩托車駕駛員就應當承擔責任。因此,要吸取洪老漢的教訓,違法違規或沒有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用機動車(含非機動車)載人做好事,弄不好就會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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