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私自販賣夫妻共同財產
文章來源:未知;時間:2017-08-31 16:06
妻子擅自簽字賣房,并且收了房款。但是其丈夫卻拒認買賣合同,甚至把房門堵了起來,以此組織他人入內。那么,這種情況之下,購房者該怎么辦呢?就這樣購房者于某把季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季某返還購房款及其利息。
在2015年的11月,季某通過朋友的介紹知道于某有房子要出售,季某和于某在經過一番溝通之后,便于12月16日簽訂了《房地產轉賣合同》。合同約定季某必須在簽訂合同當日一定行付清房款28萬元給于某。房產也就從12月16日正式轉移給季某了。
合同簽訂完后,季某當天便通過銀行轉賬及現金方式向于某交付購房款合計28萬元,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于某次日委托其弟該房屋的鑰匙交給季某。在12月19日的時候,準備去查看房屋的時候,卻發現房屋的一個門已被于某的丈夫李某切了一堵墻,嚴重影響了季某入住和使用。季某無法接收到按《房地產轉賣合同》約定的完整面積的房屋,此后與于某多次通過電話溝通解除雙方之間的購房合同,返還購房款,均未果。
2016年3月,季某便將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于某已發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轉賣合同》,并返還購房款28萬元以及利息損失和律師費。 在庭審中,于某一直辯稱房屋是自己的個人財產,并且自己已將房屋鑰匙和與房屋有關的資料都交給了原告季某,完成了合同的所有義務,所以自己并沒有違約。至于砌墻的事情是其丈夫的個人行為,與自己無關。
太湖律所認為,原告季某已履行交付購房款的義務,被告沒有依約完整地履行全部義務,構成根本違約。本案中,雖然被告已將房屋鑰匙交給原告,但被告丈夫李某的砌墻行為客觀上影響了原告對房屋的完整接收,故被告并未完整交付該房屋給原告;又因涉案房屋無房產證,該房屋亦無法進行過戶登記,故被告實際也未履行轉移該房屋所有權的義務。因此,應認定涉案合同并未履行完畢,被告構成根本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至于涉案房屋到底屬于被告于某個人財產還是其與丈夫的夫妻共同財產,并不影響被告違約行為的構成。故支持了原告季某提出的解除涉案合同的訴訟請求。
最終結果
進過一系列的調解和溝通,法院的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被告于某應在5日內向原告季某返還購房款28萬元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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